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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机构节能责任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节能管理措施,重点加强智能化节能措施的推广。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