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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物权法》第164条和第165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央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消灭。